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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委員會簡則‧ 長期會費辦法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會員委員會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榮譽會員推薦事項。
- (二)徵求個人會員事項。
- (三)徵求團體會員事項。
- (四)徵求贊助會員事項。
- (五)會員資格審查事項。
- (六)會員籍冊登錄保管事項。
- (七)會員資格證明事項。
- (八)會員聯繫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審查入會會員資格及有關事項,並將審查結果開列名單,檢附有關文件與申請書等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決定之。
- 第五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會刊編輯及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辦理會刊之編輯、出版、發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辦理有關出版物之編輯、出版、發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三條所規定之各項任務,得分設編輯、發行、財務等組,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改
-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負責地震工程相關之學術活動之規劃,推行與檢討。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地震工程相關事項之研究發展推動與管理。
- (二)地震工程相關之調查、勘災、鑑定、檢驗、評估等事項。
- (三)地震工程規範、標準等之制定與審查事項。
- (四)地震工程之諮詢、技術顧問與指導事項。
- (五)地震工程人才之徵集或訓練事項。
- (六)其他經理事會交辦之地震工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學會職員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臨時專案助理。為有效執行前項所述任務,本委員會得設勘災、服務等小組。
- 第五條 本學會受理委託研究發展及服務等事項,由常務理事及主任委員視案件情節遴選會員一人或數人負責工作,其工作之報告須經本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審查通過後始由學會發文。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接受委託辦理案件,並酌予收費,其辦法另訂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經費籌措事項。
- (二)辦理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第四條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報請理事會聘請非本會會員之財務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 第五條 為籌措經費等事宜,本委員會得請理事長以學會名義具函發文各有關單位捐助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 司選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司選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本學會各屆理、監事之會員中推選之,並互推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 第三條 司選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依本學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 (一) 辦理本學會理、監事候選人之提名事宜。
- (二) 辦理本學會理、監事之選舉事宜。
- 第四條 選舉竣事,司選委員會應向本學會理事會報告選舉結果,俾便公告發給當選通知書,並於年會中提出報告。
- 第五條 司選委員會委員於司選任務完畢後,任期結束。
- 第六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