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辛亥路三段200號
電話:
+886-2-6630-0861
傳真:
+886-2-6630-0858
學會章程‧委員會簡則‧ 長期會費辦法
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地震工程學術,提高地震工程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本會並得在各省市縣設立分支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為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研究、發展及推廣地震工程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技術。
- 二、蒐集與地震工程有關之圖書、期刊、法規及其他資料,以供研究發展之參考。
- 三、接受公私立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有關地震工程學術上、實務上之有關問題,並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 四、提供地震工程學術、法規、教育方面之意見,以供政府機關主管當局參考採行。
- 五、聯繫國內外各地震工程團體,交換資料及技術。
- 六、發行會刊、會誌、會報及有關地震工程之各項圖書刊物。
- 七、其他有關地震工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四類。
- 第七條 凡設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並願盡會員之義務者,由個人會員二人之介紹,提出申請並證明其學、經歷符合規定,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 凡從事地震工程相關之學術、技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 一、獲相關科系博士學位者,從事地震工程工作者。
- 二、獲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高考、乙等特考相關科別及格後有地震工程工作經歷一年以上者。
- 三、普考或丙等特考相關科別及格後有地震工程工作經歷三年以上者。
- 四、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從事地震工程工作滿三年者。
- 五、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地震工程工作經歷三年以上者。
- 六、高工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有地震工程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 第九條 凡與地震工程有關之機關或部門,由個人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 第十條 凡對地震工程事業、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十一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以其他方式贊助或參與本會研究及有關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第十二條 凡會員有行為不檢,妨礙會譽,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得由會員予以檢舉,經監事會調查屬實,由理事會表決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 一、個人會員:發言權、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
- 二、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發言權。
- 三、各類會員皆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三、按期繳納會費。
- 四、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如自願退會,應以書面申述理由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於會員大會票選或通訊方法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會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其辦理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
-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為代理人。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其無故不出席會議,依有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為代理人。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不得已事故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准其解職者。
-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
- 第廿三條 本會得視研究發展等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各組置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權責如左:
-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二、通過理事、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 一、通過會員入會。
-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 六、其他。
- 第廿七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 五、其他。
第五章 會 議
-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主持之。
-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 一、 會員之除名。
-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 三、 財產之處分。
- 四、 本會之解散。
- 五、 其他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卅一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卅二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 第卅三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四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五條 本會理事監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個人常年會費五百元,入會費三百元,團體會費一萬元)。
- 二、補助費。
- 三、贊助費或自由樂捐。
- 四、基金之孳息。
- 五、服務收入。
- 六、其他收入。
- 第卅七條 本會會員之會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 第卅八條 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六月底前繳齊之。
- 第卅九條 凡會費逾期至年底仍不繳納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停享會員應有之權利,但仍保留其會藉。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除繳付當年度會費外,並補繳上一年度會費後即予復權。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得視自動退會。
- 第四十條 本會為簡化常年會費繳納手續,會員得一次繳納長期會費,其辦法另訂之。
- 第四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四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集時,先報主管機關,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四條 本會若解散組織,所有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四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四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